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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詹子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薇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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