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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全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崔曉雯
相 對 人 連翌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翌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112年度中救字第54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又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提出釋明證據,併請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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