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全,49,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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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彭達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及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並未明確表明確定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又未釋明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是聲請人應具狀查報上述事項。

二、又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未據聲請人繳納,爰命聲請人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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