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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彭達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紀強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查詢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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