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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鄭雅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在桃園市○○區○○街00號。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然被告業已於民國112年4月7日遷往桃園市○○區○○街00號,是本件並無任何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之住所地在本院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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