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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司調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張振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毛健麟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依聲請調解狀所載為562萬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
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5日、113年2月22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等通知已分別於112年12月9日、113年2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之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書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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