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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國簡字第4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112年度中國簡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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