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1008,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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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008號
原 告 李台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揚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依原告112年3月17日陳報狀所記載,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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