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
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逸股檢察事務官)
被 告 林錦生
訴訟代理人 張洛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70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涉嫌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侵上訴字170案件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