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0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被 告 吳豪煜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3年6月28日宣判,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調查,故為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