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1185,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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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185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江威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59元及其中新臺幣2065元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97元及其中新臺幣3558元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39元及其中新臺幣5098元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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