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251號
原 告 黃秉丞
兼法定代理人 廖怡如
黃敬嵐
被 告 張杞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侵權行為地在國道1號北向96公里400公尺處即新竹市,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