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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255號
原 告 周修德
被 告 許閔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500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203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日下午7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馬路旁,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員警即原告,在該處開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交通違規舉發單,明知原告係依法執行取締勤務,因不滿原告於取締過程中,就在場被告出言「警察可以那麼大聲就對了?」、「你快點寫我們要開走。」
等語,加以回應「你們沒有大聲嗎?」、「我看他還想吵嘛,我不是在寫了嗎?」等語,即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多數人或不特人得共聞共見之馬路旁,當場出言「拿著牌來當流氓」等語辱罵原告,貶損執行勤務員警即原告之執法及人格尊嚴。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9827號起訴書為證(見附民卷第11-14頁),被告涉嫌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500號刑事判決認定確實,據此判處被告侮辱公務員罪刑(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2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中小卷第19-22、47-50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審酌本件事發始末,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原告陳明其係警專畢業,擔任警察,月入約5萬元等語(見中小卷第44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2年3月3日送達被告(公示送達生效日、見卷第45頁),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小額訴訟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就此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毋庸為准駁之諭知。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審理期間復未發生訴訟費用,毋庸確定訴訟費用額及為負擔諭知。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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