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1342,2023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342號
原 告 李采蓉

被 告 顏伯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9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6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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