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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706號
原 告 林英堯
訴訟代理人 陳正宏
被 告 青成漂亮Lavie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霙瑋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就本件鋼骨屬約定專用部分或共用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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