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1882,202308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88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
張家銘
被 告 沈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捌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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