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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914號
原 告 方和祥
被 告 林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是否合法送達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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