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1914,20231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914號
原 告 方和祥
被 告 林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是否合法送達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