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2001,2023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001號
原 告 馮經文
被 告 江明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2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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