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2041,202309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041號
原 告 周名安
法定代理人 楊雙亦
被 告 黃柏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移送法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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