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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1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呂彥寬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沐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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