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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明正
林建宏
被 告 陳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914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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