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48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呂欣璜
許崇慎
嚴偲予
被 告 沈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在彰化分監,本件未合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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