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2673,2023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6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施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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