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2720,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20號
原 告 鄉林凱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乙寬
訴訟代理人 羅清筆
被 告 魏國瑞
楊芝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魏國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6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楊芝青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6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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