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2771,2023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7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張盈晴
被 告 聯捷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剛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87元:
含膳食費1,260元、其他必要輔助器材357元、部分負擔7,865元、掛號費1,440元、診斷證明書580元、接送費用7,385元、看護費用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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