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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845號
原 告 大智園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維哲
訴訟代理人 沈民耀
被 告 鄭曜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訴訟主體錯誤而請求撤回訴訟,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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