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2858,2023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85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陳冠蓁
被 告 胡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141元,及其中新臺幣48,808元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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