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2862,2023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8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宥縢
被 告 簡榮訓即簡振宇之繼承人

張嘉莉即簡振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振宇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6,276元,及其中新臺幣59,707元自民國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振宇之遺產範圍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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