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93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莊凱婷
被 告 陳氏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63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44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