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3020,2023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020號
原 告 黃琳茜


訴訟代理人 俞淑敏
被 告 蔡政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85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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