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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14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吳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埔里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見本院卷第85頁)及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05頁)附卷可稽,且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係在南投縣○○鎮○○路000號前,亦非在本院轄區內。
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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