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3163,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163號
原 告 吳庭臻
被 告 林冠宏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112年度易緝字第10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6月12日以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未到庭,經被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0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表示,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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