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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200號
原 告 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許民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寧律師
被 告 張仕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暸,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被告於109年1月17日申請於原告公會區域跨區執業,該跨區執業服務登記申請書下方記載:「注意事項:依據律師法第139條規定,於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章程就律師於全國或跨區執業之相關事項規定生效前申請於本會跨區執業者,應按月繳納跨區執業服務費300元。
未依法繳納跨區執業服務費者,經本會定期催告後,仍未於催告期限內繳納應繳納服務費,本會得視違反情節,課予未繳納服務費10倍以下之滯納金」。
原告是否並依此跨區執業服務登記申請書之約定為對於被告請求之依據?請於5日內具狀表明,提出110年1月至111年12月原告公會章程(前提出者為110年12月8日經新竹市政府備查之章程),並就被告答辯2狀表示意見,繕本請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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