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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2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俞佐
被 告 吳哲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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