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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38號
原 告 凌中謙
訴訟代理人 凌中韜
被 告 宋城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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