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3526,2023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526號
原 告 沈筠洺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被 告 鄭友瑞
兼訴訟代理人 郭宜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7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因原告原來房屋售出,4月底要交屋,5月底要搬家,兩造簽署借屋裝修同意書,被告同意於112年4月17日將系爭房屋騰空予原告裝修,並讓原告入住。

詎原告於112年5月7日搬家入住系爭房屋遭到被告拒絕,爰請求被告賠償搬家費、住宿費、傢俱保管費合計新臺幣(下同)57900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只是同意原告借屋裝修,並非同意原告可以無告知狀況下搬家及入住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可參。

被告所提出之借屋裝修同意書參明載:「甲方(指原告)同意僅借用本房屋(指系爭房屋)進行裝修,不得在交屋前有搬入、佔用、出售、出租、更換房屋門鎖等情事,…」,其下並有原告簽名及蓋印,已明白表示僅讓原告借屋裝修,不得在交屋前搬入、佔用。

被告於未交屋前拒絕讓原告入住,即合於上開借屋裝修同意書約定。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搬家費、住宿費、傢俱保管費合計57900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