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37,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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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被 告 陳進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18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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