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4099,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09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潘素珍

被 告 李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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