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4620,2024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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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620號
上  訴  人  張芷謙即黃芊瑜


訴訟代理人  黃祥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6月2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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