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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088號
上 訴 人 潘楨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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