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5372,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7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複 代理人 韋厚謙
被 告 許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03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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