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70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談智浩即高智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亞太電信通信業務服務契約及債權轉讓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談智浩即高智浩住所地在臺東縣○○鄉○○村○○○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特別審判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