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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964號
原 告 賴芳葳
被 告 蔣瓊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屏東縣東港鎮,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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