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聲,2,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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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中國小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中國小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民國112年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中國小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6日之言詞辯論程序筆錄未詳實登載相對人未到庭,及聲請人當庭遞狀含繕本等情事,為瞭解當日筆錄記載與開庭錄音是否相符,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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