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田浚勝即鑫九億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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