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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簡字第23號
原 告 藍夙儀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複代理人 吳巧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113年3月4日始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此有民事撤回起訴狀1份在卷可參,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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