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106,2023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06號
原 告 黃色雄
被 告 張月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364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