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1178,2023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78號
原 告 艾莉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 籍謄本各1份。

三、俟原告補正結果,本院再就原告停止執行之聲請(112年度 中簡聲字第44號)為裁定,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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