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原 告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訴訟代理人 黃逢春
黃彥璋
原 告 林文俊
被 告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被告應向本院具狀提出所抗辯:被告為原告代購新臺幣1900萬元之銀行支票業經人提示兌現付款之全部證據資料影本(即應包含該支票之票號及影本、支票經人提示兌現之時間、提示兌領之人為何,以及被告確有支付兌現票款之證據資料,如支票存摺明細等),並將書狀之繕本逕自寄送原告及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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