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2000,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000號
原 告 謝英美

訴訟代理人 張玄奇


被 告 黃得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遲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7235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黃得莞簽發,付款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張。

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6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一)原告持有票號AC0000000部分1.被告遭訴外人曾水源佯稱其需要給付工程款,求被告開立多張票據,協助其度過難關云云,當時被告誤信訴外人曾水源借票目的為真正,遂同意借票。

嗣後被告驚覺訴外人曾水源並未將票據作為給付工程款之用,且訴外人曾水源擅自將其中1紙支票即本案涉訟票據(票據號碼:AC0000000)交給原告。

2.原告自訴外人曾水源處取得被告名義之支票並非一兩次,在訴外人曾水源舊債未為清償之下,原告仍持續收受訴外人曾水源執被告名義之相關票據來進行票貼,顯然原告係屬惡意取得系爭支票,依據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是認原告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並非無據。

(二)原告持有票號AG0000000、AC0000000、AG0000000、AC0568202、AC0000000、AC0000000 部分:1.被告遭訴外人洪仕雄、陳永福、蔡獻瑞詐取相關票據,被告業對前開三人騙票一事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

而票號AG0000000、AC0000000、AG0000000、AC0000000、AC0000000、AC0000000 乃前開刑事詐欺案件相關被騙之票,後續換票而產生之新支票,先與敘明。

2.訴外人洪仕雄、陳永福、蔡獻瑞三人謊稱共同投資食品事業需資金挹注,要求被告開立第一次票據而對外借款云云,被告誤信其等謊言後,等到相關票據之票載發票日將近,由訴外人陳永福向被告訛稱資金不足,要求被告簽發新支票讓他去對外借錢(俗稱票貼),且言明借款目的專供清償票據之用等語,並以相同借票清償之方式,陸續向被告取得多張票據交給訴外人曾水源向不明人士借錢,最終票號AG821840 0、AC0000000、AG0000000、AC0000000、AC0000000、AC0 568222由原告取得。

3.嗣後訴外人蔡献瑞、洪仕雄、陳永福向被告承認自始至终均不曾投資食品事業,是為陸續編取被告所有之票據,進而清償其等債務。

4.原告自訴外人曾水源處取得被告名義之支票並非一兩次,在訴外人曾水源舊債未為清償之下,原告仍持續收受訴外人曾水源執被告名義之相關票據來進行票貼,顯然原告係屬惡意取得系爭支票,依據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是認原告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並非無據。

(三)原告持有票號AC0000000之部分:1.訴外人洪仕雄、陳永福、蔡獻瑞三人謨稱共同投資食品事業需資金挹注,求被告開立第一次票據而對外借款云云,被告誤信其等謊言後,等到相關票據之票載發票日將近,由訴外人陳永福向被告訛稱資金不足,要求被告簽發新支票讓他去對外借錢(俗稱票貼),且言明借款目的專供清償票據之用等語,並以相同借票清償之方式,由訴外人陳永福陸續向被告取得多張票據向不明人士、訴外人黃佳伶及原告借錢,抑或由訴外人陳永福陸續向被告取得多張票據交給訴外人曾水源向不明人士、訴外人黃佳伶及原告借錢,最終票號AC0000000由原告取得。

2.嗣後訴外人蔡献瑞、洪仕雄、陳永福向被告承認自始至终均不曾投資食品事業,是為陸續騙取被告所有之票據,進而清償其等債務。

原告自訴外人曾水源處取得被告名義之支票並非一兩次,在訴外人曾水源舊債未為清償之下,原告仍持續收受訴外人曾水源執被告名義之相關票據來進行票贴,顯然原告係属惡意取得系爭支票,依據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是認原告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並非無據。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8紙為證,互核相符,顯見被告上開主張堪以採信。

(二)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又執票人之取得票據苟非出於惡意或詐欺,縱使該執票人之前手對於發票人,係因侵權行為而取得票據,發票人亦不得以此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678號裁判參照)。

至於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惡意、無對價或不相當代價而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三)被告主張附表所示票號AC0000000號之票據,係伊被曾水源所詐騙取得之支票,訴外人曾源再持之向原告票貼之用,餘支票均係伊受訴外人洪仕雄、陳永福、蔡獻瑞等人謊稱要共同投資食品事業需資金挹注,央求伊簽發支票給洪仕雄等人,待票載發票日到期後,訴外人陳永福向被告稱資金不足,要被告再簽發支票票貼,被告乃簽發其餘附表所示之支票給訴外人陳永福,由陳永福交予訴外人曾水源、黃佳玲向被告票貼等語。

證人曾水源證稱:附表所示之8張支票係被告黃得芫開給伊的,由伊向張玄奇調錢 ,原因是被告黃得芫有資金短缺情形,拜託伊讓他週轉一下,這種情形持續有2年,從110年開始,剛開始是陳永福找伊的,開被告的票,訴外人陳永福找伊,拿票來票貼,張玄奇有多餘資金時,就票貼拿錢;

剛開始是陳永福說他缺錢,伊是跟陳永福拿票,後來都是直接找被告拿票,大概是退票前7、8個月,後來錢是轉入被告的帳戶;

蔡献瑞、洪仕雄、陳永福與被告的關係,不會跟伊說的等語,顯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是被告黃得芫因缺資金,開票交由曾水源持向被告票貼等情堪以認定。

(四)至於被告主張傳喚之證人陳永福、洪仕雄為證,證人陳永福、洪仕雄對於附表8張支票均表示不清楚,不記得了等語,雖證人陳永福證稱:被告有開立支票交給伊,伊再交給蔡献瑞,蔡献瑞將票挪用到他處,被告開票給蔡献瑞,蔡献瑞再交給曾水源去向當舖阿奇票貼等語,證人洪仕雄證稱:111 年過年前2 月間陳永福跟蔡献瑞跟被告黃得芫說要共同投資食品,要被告黃得芫開三百萬元的票借他,被告黃得芫有開票,陳永福、蔡獻瑞沒有去繳,票就沒有辦法兌現,後來陳永福就要被告黃得芫再開票,開票給伊和陳永福,去票貼錢讓開面開的票過,被告黃得芫又開了所講的二張三十萬元的票,伊在上面背書,將票交給曾水源,錢有匯進去被告黃得芫的帳戶,票有兌現,其他的陳永福拿去票貼,至於陳永福交給誰伊不知道等語。

均與系爭8張支票無涉,是證人陳永福、洪仕雄之證詞尚難採信。

(五)又被告主張曾水源持票多次向張玄奇票貼,足見張玄奇是惡意,原告也是惡意等語。

然證人曾水源證稱:陳永福與被告黃得芫間的接洽之事,伊不是很清楚;

蔡獻瑞、洪仕雄、陳永福是否有跟被告黃得芫說要投資食品事業需資金挹注,要被告開票跟別人換錢之事,這是他們三個跟被告黃得芫的關係,這也不會跟伊說;

蔡獻瑞、洪仕雄、陳永福有沒有跟被告承認自始至終不曾投資食品事業,是為了騙取被告黃得芫的票據之過程伊不知道,也不會跟伊說等語。

顯見證人曾水源並不知道被告與陳永福、洪仕雄、蔡献瑞之交易過程,則原告自無從得知其交易過程,被告僅以曾水源多次向原告票貼,則原告自屬惡意,洵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為票據債務,不得以其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另被告主張原告係惡意取得亦屬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之支票之票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就此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此部分則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五、查本件之訴訟費用為27235元,本件雖為原告勝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命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年.月.日 面額 新台幣 付款行 退票日 年.月.日 遲延利息起算日 年.月.日 支票號碼 1 111.10.28 30萬元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111.10.28 111.10.28 AC0000000 2 111.10.30 35萬元 陽信銀行 111.10.31 111.10.31 AG0000000 3 111.11.6 30萬元 同上 111.11.7 111.11.7 AC0000000 4 111.11.8 30萬元 同上 111.11.8 111.11.8 AC0000000 5 111.11.11 30萬元 同上 111.11.11 111.11.11 AC0000000 6 111.12.2 35萬元 同上 111.12.2 111.12.2 AC0000000 7 111.12.5 40萬元 陽信銀行 111.12.5 111.12.5 AG0000000 8 111.12.6 35萬元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111.12.6 111.12.6 AC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